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21 北市法一字第09630993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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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職務宿舍應以書面(如附件一)向本局後勤科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於十日內, 簽訂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二)及切結書(如附件三),向宿舍座落地管轄法院辦妥公證 手續及繳交保證金後,始得遷入居住,否則以放棄論。有關公證所需費用概由借用人負 擔。保證金收取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訂定。借用人於辦妥公證手續及繳交保證金後三個月 內辦理戶籍遷入登記並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外調,但符合「消防機關隊員特殊困難請調認 定基準」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屬特殊困難非調地不足以解決問題者,不受三年內不得申 請外調之規定。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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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