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2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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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 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 自治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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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但其建築物各部 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商業區 內建築物自建築基地之後面基地線規定法定後院深度之二倍範圍內,其後 院深度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超過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