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7.02.29 法律字第0970001657號函
中央法規
- 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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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3-3 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民國 8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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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撤銷其公司或營 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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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