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92.12.15 台內地字第0920062491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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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 平均地權條例(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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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 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三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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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分區公告時,應按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公告其地價區段圖及宗地單位地價;依同款申報地價之三十日期限,自公 告之次日起算;依同條第五款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 直轄市或縣 (市) 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