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4.26 行執一字第001061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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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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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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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 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 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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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執行事件,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移送機關應指派熟諳業務法 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