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 91.10.22 台稅二發字第0910455605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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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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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條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 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 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 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 稅捐稽徵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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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 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