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4.03 行執一字第000855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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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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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俸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標準支給或不依規定標準支給者,審計機關 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