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94.01.14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036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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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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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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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9 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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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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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1 條政府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對義務人有公法上金錢債權,依行政 執行法得移送執行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