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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0.06 北市法三字第09732590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一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 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逾期繳納租金者,依下列情形加收違約金 : (一) 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四)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五。 (五) 四個月以上,每逾一個月照欠額追加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 為限。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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