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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3 北市法二字第09632953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3 條
    本標準核發補助費之對象,以改建或停止使用之公有傳統零售市場與市政 府訂有租賃契約,定期繳納租金或持市政府臨時攤位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定 期繳納使用費者。 前項核發對象,應在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公告日前承租該攤位已達二個月 之攤商為限,但因繼承辦理變更承租人者不在此限。 承租攤位未達二個月者,得安置改建後原市場或其他市場繼續營業。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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