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3 北市法二字第09632953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民國 87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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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標準核發補助費之對象,以改建或停止使用之公有傳統零售市場與市政 府訂有租賃契約,定期繳納租金或持市政府臨時攤位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定 期繳納使用費者。 前項核發對象,應在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公告日前承租該攤位已達二個月 之攤商為限,但因繼承辦理變更承租人者不在此限。 承租攤位未達二個月者,得安置改建後原市場或其他市場繼續營業。
中央法規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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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 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