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6 北市法三字第09733239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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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市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之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市政府各執行機關對所主管之消費場所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營利 事業登記、簽證或核發許可證照及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前項消費 場所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有關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消費場所之消費者或其繼承人。
-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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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要保人為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 要保人除有歇業之情形外,不得中途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