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2 北市法一字第09731265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
-
第 21 條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 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 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 四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 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
第 227-2 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