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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6 北市法一字第09731490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12 條
    本回饋經費使用方式如下: 一 各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分配之額度 向管理委員會提報下一年度回饋經費使用需求。 二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前款審查,並研提下一年度回饋經 費使用計畫報殯葬處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照當 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回饋經費之執行,除人事費用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四 各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受領之補助費用,計畫執行完 畢後,其原始憑證送管理委員會審查,賸餘款並應繳還管理委員會。
  • 第 13 條
    本回饋經費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收入程序:依第十條收入之款項,繳交金融機構撥入本回饋經費專戶 收帳。 二 支出程序:支出之款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及驗收手續外,應經 主任委員及監督委員同意後撥支。 三 回饋經費未執行部分,應由殯葬處收回解繳市庫,並得於解繳之以後 年度重新補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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