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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自來水事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1.26 北市法三字第097329148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2 條
    自來水事業於必要時,得在公私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 ,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第 61 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前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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