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8.18 北市法一字第097321397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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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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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 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 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