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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9.04 北市法二字第097323059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30 條
    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變更部分使用執照時,應備 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謄本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 表。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基地面積調整、變更地號者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 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書。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圖樣:變更樓層平面圖、面積計算表、位置圖、現況圖、建築物室內 裝修圖及規定之必要圖說及計算書。 六、主要構造強度、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及附設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 間之檢討說明。 七、其他有關之文件。
中央法規
  •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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