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6.06.13 法律字第0960700432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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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 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