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7.11.12 法律字第0970037318號函
中央法規
- 人民團體法(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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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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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 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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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 構。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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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