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7.10.02 法律字第097003322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9 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 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 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
第 1 條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 利用,特制定本法。
-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 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 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五、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 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六、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 八、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者。
-
第 8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
第 13 條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適時更正或 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公務機關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停止電腦處 理及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需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 在此限。 個人資料電腦處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公務機關應依職權或當 事人之請求,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該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需或 經依本法規定變更目的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民國 85 年 05 月 01 日)
-
第 23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正確,指個人資料於特定目的之利用範圍內,應 力求其確實、完整及從新。所稱適時,指公務機關應儘速更正或補充。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執行職務,指公務機關依法令執行公務 ,或非公務機關經營其所營事業或依其設立目的所從事之行為。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指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公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 二、非公務機關停業、歇業、解散或所營事業營業項目變更者。 三、特定目的已達成而無繼續使用之必要者。 四、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