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7.03.18 法律決字第0970007662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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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民法(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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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 戶籍法施行細則(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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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三、認領登記。 四、收養登記。 五、終止收養登記。 六、結婚登記。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 提結婚證明文件。 七、離婚登記。 八、監護登記。 九、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初設戶籍登記。 十一、變更、撤銷或註銷登記。 十二、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前項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 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驗證。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