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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8.10.21 法律決字第09800388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 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 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 第 6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九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 反第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 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 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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