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8.11.24 法政字第0980046347號函
中央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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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 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 公務人員任用法(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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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 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 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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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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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