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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09.02 農授水保字第094184316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 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第 5 條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之分工如下: 一、在直轄巿或縣 (巿) 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 審查核定。 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巿、縣 (巿) 行政區域者,由水土保持計畫所占面積 較大之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再 分別核定。 三、軍事訓練場、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或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辦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由其他中央機關興辦者,得由中央主 管機關或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前項規定,於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時,準用之 。 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擬具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屬中央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計畫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或委任所屬水土保持機關核定 ,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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