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5.16 行執三字第0960002944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