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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部 96.08.24 台財稅字第0960451034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0 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 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
  • 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 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 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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