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4498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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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民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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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 平均地權條例(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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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1 條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 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 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 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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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2 條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 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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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左列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 劃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三十日,以供閱覽。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四、重劃前地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公告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檢送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 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 定。 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 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 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但分別共有 之土地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 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