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9900322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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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 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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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96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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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本法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設立要件與本 法、本辦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不相符合者,應自本辦法 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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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