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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8005591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1 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 、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 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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