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書長 97.07.30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0970013200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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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 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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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 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 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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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1 條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 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 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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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