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書長 99.06.29 秘台廳民一字第0990012851號函
中央法規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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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 、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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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 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 請者,應附委託書。
- 政府資訊公開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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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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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 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