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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2.23 環署空字第099001100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71 條
    未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已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 質監測設施,符合排放標準,燃料成分標準、性能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 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申報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 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 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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