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9.10.14 法律字第0999024545號函
中央法規
- 廣播電視法(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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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者。 三、違反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分級處理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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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 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警告後不予改正,或在一年以內再有前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或第三十 二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未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指定之時段播送節目、廣告者。 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 廣告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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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 罪、妨害秩序罪、褻瀆祀典罪、妨害性自主罪或妨害風化罪,情節重 大,經判決確定者。 三、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四、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節重大者 。 五、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擅播廣告者。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違反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條規定者,處廣播、電視 事業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 有線廣播電視法(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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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警告︰ 一、工程技術管理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者。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三、未於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者 。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或第 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項規 定者。 六、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或第六十二 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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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台幣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一、一年內經依本法處罰二次,再有第六十四條或第六十六條情形之一者 。 二、拒絕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 系統經營者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得對其頻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之停播處分。
- 衛星廣播電視法(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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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鎖碼播送特定節目。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將鎖碼方 式報請交通部會商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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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 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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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 一、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四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 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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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 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 次連續處罰︰ 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拒絕依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得對 該頻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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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