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4.14 環署空字第0980027349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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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空氣污染防制法(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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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 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 繳納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