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3 金管銀國字第09900417060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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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 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 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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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