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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9.24 環署水字第098007932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第 10 條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工 廠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 限。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 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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