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9.11.30 法律決字第0990700813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
第 142 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 公務人員任用法(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
第 26 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公務員服務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
第 1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