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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9.12.03 法律決字第099904935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 住居: 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 顯有逃匿之虞。 三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五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六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 院裁定拘提管收之。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裁定 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 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管收人釋放。 第二項之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 事訴訟法有關拘提、羈押之規定。
  •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 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 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 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 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 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 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 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 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 第 20 條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 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 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 第 22 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 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 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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