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0.01.20 法律字第1000001074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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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民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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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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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