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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0.04.13 法政字第1001103243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 第 11 條
    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 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 之。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 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 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 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 之義務。 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 或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受 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提供或提供不實資訊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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