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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2.25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平價住宅係指由本府興建專供生活照顧戶、生活輔導戶、臨時 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居住之住宅及其公共設施。
  • 第 8 條
    經核准借住平價住宅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至社會局辦 理簽訂借住契約手續,經法院公證後,始得進住,逾期視為棄權。 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經核准免費或優待借住者,得由社會局核准免辦簽 約及公證手續,俟其家屬有行為能力時再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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