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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3822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二、都市計畫座談會(以下簡稱座談會)之目的在作都市計畫構想介紹與作業之說明及意見 交換與溝通。都市計畫說明會(以下簡稱說明會)之目的在作都市計畫構想及內容之說 明與釋疑。
  • 三、邀請參與座談會之對象為計畫區內里鄰長、現住戶推派之代表及學者專家。通知參與說 明會之對象為計畫區內現住戶。
  • 四、都市計畫案涉及公共利益層面較廣者,應於先期規劃構想擬定後適時舉辦座談會。說明 會應於計畫安公開展覽日起五日後至期滿前十日內舉辦。
  • 五、座談會及說明會須在計畫區內或附近適當地點、場所舉辦。
  • 六、都市計畫案屬於主要計畫(全市性或區域性)者,座談會及說明會以每一區舉辦一次為 原則;屬於細部計畫(社區性或局部性)者,以每一個計畫案舉辦一次為原則。
  • 七、座談會或說明會舉辦之作業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座談會召開之時間,地點,由各該管區公所依據工務局所預定之期間及計畫範圍 圖排定後通知出席人員及單位。 說明會召開之時間、地點及計畫區內住戶數,由各該管區公所依據工務局所預定 公開展覽日期及計畫範圍圖預為排定及估算後迅即函告工務局。 (二)工務局在說明會召開前印製傳單,載明計畫案公開展覽日期,地點及說明會日期 、地點函送各該管區公所,交由里幹事轉發至計畫區內每一住戶,並副知本府相 關單位。 (三)座談會或說明會由各該管區公所區長主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工務局暨所屬 都市計畫處應派員出席,負責規劃人員應到場解說,座談會並應作紀錄。 (四)工務局得視計畫案情需要函請本府相關單位列席及商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推派 委員蒞臨指導。 (五)各該管區公所得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到場維持秩序。 (六)工務局應備妥意見表,其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置於會場簽到處免費提供市民 使用。 (七)座談會或說明會當場所提交意見表,由各該管區公所彙集。附表一於彙集七日內 函轉工務局都市計畫處參處,附表二於匯集公開展覽期內函轉本市都市計畫委員 會作為審議參考。 (八)座談會或說明會開會程序如左: 1.座談會或說明會開始 2.主席致詞 3.計畫說明 4.意見交換 (座談會) 或詢問及釋疑 (說明書) 5.主席結論 6.散會。
中央法規
  •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9 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 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 ,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 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 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 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 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 覽及舉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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