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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0.09.27 法律字第100002432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4 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 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 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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