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 100.09.14 府工園字第10030078600號令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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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合法建築物或舊有違章建築全部拆除者,其拆除面積未達六十六平方公尺 ,一律以六十六平方公尺計算拆遷補償或拆遷處理費。既存違章建築以實 際面積計算。 前項面積計算,未滿一平方公尺,以一平方公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