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01.03.21 交路字第101000562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
第 32 條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 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汽車牌照不需使用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繳銷。 汽車繳銷牌照後重行申領執照時,應繳驗已辦妥之異動登記書及原新領牌 照登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