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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1.05.08 法律字第101000166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41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 應審慎認定之。 賠償義務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 使求償權前,得清查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 法聲請保全措施。 賠償義務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 使求償權時,應先與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進行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提供擔 保分期給付。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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