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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1.08.28 法律字第1010014268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007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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