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1.09.19 法律司字第1010301231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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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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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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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