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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10.28 行執一字第098000720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3 條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 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 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 第 122 條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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