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97.09.26 經商字第09702135210號函
中央法規
- 商業登記法(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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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 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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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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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