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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9.09 行執一字第099000659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1 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 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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